標準:
在一定范圍內獲得的最佳秩序,對活動或其結果規(guī)定共同的和重復使用的規(guī)則、導則或特性的文件。該文將經協(xié)商一致并經一個公認機構的批準。
標準的制定和應用已遍及人們生產和工作的各個領域如工業(yè)、農業(yè)、礦業(yè)、建筑、能源、信息、交通運輸、水利、科研、教育、貿易、文獻、勞動安全、社會安全、廣播、電影、電視、測繪、海洋、醫(yī)藥、衛(wèi)生、環(huán)境保護、金融、土地管理等等。
標準草案
標準的征求意見稿、送審稿和報批稿、以及在標準制定過程中用于廣泛征求意見、有關方面互相協(xié)商或作審批的文稿。
標準復審
已經發(fā)布實施的現有標準(包括已確認或修改補充的標準),經過實施一定時期后,對其內容再次審查,以確保其有效性、先進性和適用性的過程。1988年發(fā)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中規(guī)定,標準實施后的復審后的復審周期一般不超過5年。
標準復審由各主管部門或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組織進行,對需要復審的標準要收集實施中的問題分類整理。復審可采用會議審查或函審,經復審的標準要用書面形式分別作出復審結果,如復審簡況、處理意見、復審結論和依據等。以確認現行標準是繼續(xù)有效、修訂或者廢止。
標準確認
經復審后的標準,若其內容不需要修改,或僅需作編輯性修改、仍符合當前科學技術水平并適合經濟建設需要的,可繼續(xù)有效,則給予確認。經確認的標準,在發(fā)布時,不改變標準的順序號和年號。當標準再版時在標準村面寫明xxxx年確認字樣。
經過復審后的標準,若其內容需完善和充實,對標準條文、圖、表作少量修改補充,仍可繼續(xù)使用的,對需要修改補充的內容予以完善后,采用標誰修改單的形式,按照標準的制定程序,經標準化主管單位批準發(fā)布。
標準修訂
經復審后的標準,若標準主要技術內容需要做較大修改才能適應當前生產、使用的需要和科學技術發(fā)展需要的,則應作為修訂項目。標準修訂的程序按制定標準的程序執(zhí)行。修訂后的標準順序號不變,年號改為重新修訂發(fā)布時的年號。
標準廢止
經復審后確認,標準內容已不適應當前生產、使用和經濟建設的需要、或其技術內容已被其他標準代替,已無存在必要的,則應予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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