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一:中國法規(guī)規(guī)章庫
分類二:交通管理
頒布時間:1995-07-21
有效時間:1995-07-21
失效時間
頒布機構:鐵道部
數(shù)據庫:法律法規(guī)資料庫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鐵路全面大發(fā)展的需要,確保鐵路科技優(yōu)秀圖書的出版,更好地為鐵路現(xiàn)代化建設、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特設立鐵路科技圖書出版基金(以下簡稱出版基金)。為了管好、用好出版基金,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出版基金的使用,由鐵路科技圖書出版基金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審定,委托中國鐵道出版社管理,??顚S谩1慌鷾适褂贸霭婊鸬膱D書,由中國鐵道出版社出版。
第三條 出版基金的來源:
(一)鐵道部按財政部財文字第467號文件有關規(guī)定以上交所得稅返還方式撥款;
(二)有關部門或單位的補助;
(三)單位或個人的資助、捐款;
(四)其他正當渠道的款源。
第四條 凡鐵路單位或個人(包括離退休人員)均有資格申請使用出版基金出版鐵路科技圖書。路外參加或申請使用出版基金的,酌情而定。
第五條 每年度使用的出版基金總額,不超過年度計劃的出版基金總額。
第二章 出版基金使用范圍
第六條 申請出版基金資助的應為印數(shù)較少、虧損較多的科技圖書,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對發(fā)展高速鐵路、準高速鐵路方面和提高列車速度、密度、重量及行車安全方面有價值的應用技術圖書,對加強鐵路現(xiàn)代化經營管理方面有創(chuàng)新的科技圖書。
(二)學術思想新穎,內容具體實用,對鐵路科技發(fā)展和鐵路現(xiàn)代化建設有較大推動作用的應用基礎理論專著和高新技術專著。
(三)有廣闊發(fā)展前景和重大使用價值,符合鐵路現(xiàn)代化需要的新工藝、新材料等方面的科技圖書。
(四)填補鐵路專業(yè)領域空白且讀者而較窄的應用技術圖書,以及鐵路工程技術人員急需的水平高、印量小的工具書。
(五)對發(fā)展我國鐵路事業(yè)有價值的譯著,以及有特殊價值的科技論文集。
第三章 出版基金評審委員會
第七條 “評審委員會”在鐵道部領導下開展工作,由鐵道部各有關部門的負責人和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若干人,秘書長一人。
第八條 “評審委員會”下設:運輸經濟、通信信號、工務工程、機車車輛四個專業(yè)評審組,各專業(yè)評審組由5~7名該專業(yè)的專家組成。
第九條 “評審委員會”下設評審辦公室,在秘書長領導下工作。評審候車室設在中國鐵道出版社。
第十條 “評審委員會”負責把握出版基金的使用方向,審查出版基金的使用情況,策劃鐵道部重點科技圖書選題,評價中國鐵道出版社重點選題規(guī)劃;審查評審辦公室的工作報告。對于審定給予資助的科技圖書,若發(fā)現(xiàn)申請者未據實申報或書稿質量達不到要求時,“評審委員會”有權中斷資助,直至建議撤銷選題。
第十一條 “評審委員會”會議一般每年召開一次;專業(yè)評審組會議根據需要召集。
第十二條 “評審委員會”首屆委員,由中國鐵道出版社征求有關方面意見后提出推薦名單,報鐵道部批準。下一屆委員,原則上由上一屆提出推薦名單,經征求有關方面意見確定后,報鐵道部備案。
第十三條 “評審委員會”每屆任期3年。為保持工作的連續(xù)性,每次換屆至少應有半數(shù)委員會連任。
第四章 出版基金資助資格的申請及評審程序
第十四條 評審辦公室全權負責辦理出版基金資助“資格”的評審工作和出版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五條 出版基金資助“資格”采取信函的方式評審。申請出版基金者應根據出版基金的資助條件,逐項如實填寫“鐵路科技圖書出版基金申請表”,并附有關材料寄中國鐵道出版社“評審委員會”評審辦公室(通信地址:北京市東單三條14號,郵政編碼:100005)。
*:中國鐵道出版社現(xiàn)遷至:北京市宣武區(qū)南菜園街甲72號,郵政編碼:100054
第十六條 評審辦公室對明顯不符合資助條件的申請,應及時將有關材料退還申請者,并附函說明。但“申請表”一律不退。
第十七條 “信函評審”的程序和有關規(guī)定:
(一)評審辦公室將整理好的“申請表”和有關材料及時寄給由秘書長同意的兩名有關專家進行評審,然后再將專家評審意見連同所有材料寄給專業(yè)評審組成員之一進行責任主審。
(二)責任主審收到材料后,應及時審閱,提出“擬給予資助”、“不予資助”或“再議”等復審意見。
(三)對復審認為“擬給予資助”的申請,凡具備全稿且撰寫質量較高者,參照責任主審和專家評審意見,報秘書長審批。
(四)對批準“給予資助”的選題,自評審辦公室發(fā)函通知申請者之日算起,限1年內提供書稿;篇幅較大者,時限可再延長6個月,過時即取消“給予資助”的資格;對批準“給予資助”的選題由中國鐵道出版社正式列題并撥款。
(五)對確定為“再議”的選題,自評審辦公室發(fā)函通知申請者之日算起,限半年內補充材料,由原責任主審再審,過時即取消“再議”的資格。
(六)對確定為“不予資助”的選題,由評審辦公室及時通知申請者,并退回有關材料。
第十八條 為確保多出好書、快出好書,不斷滿足鐵路科研、生產、教學的需要,本著“嚴格資助條件、突出資助重點、簡化評審程序、縮短出書周期”的原則,對重要的應用基礎理論專著和高新技術專著采取“信函的方式評審”;對一般的應用技術圖書、工具書、論文集和譯著等,由評審辦公室審查后,報秘書長審批。
第十九條 對受理評審工作的專家和責任主審,按中國鐵道出版社有關規(guī)定支付審稿報酬,“評審委員會”及專業(yè)評審組召開的會議經費,由出版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條 每年12月下旬,由評審辦公室負責將本年度給予資助的圖書名稱和相應的資助金額清單,以及全年的基金決算上報鐵道部財務司、科技司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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