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12-14 發(fā)布 2006-02-01 實施 國家環(huán)境保護總局、國家質(zhì)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發(fā)布1 范圍本標準規(guī)定了進口廢紙或紙板(以下簡稱進口廢紙)的環(huán)境保護控制要求。本標準適用于以下海關(guān)商品編號的廢紙的進口管理:海關(guān)商品編號 固體廢物名稱4707.1000.00 回收(廢碎)的未漂白牛皮紙或紙板及回收(廢碎)的瓦楞紙和紙板4707.2000.00 回收(廢碎)的主要由漂白化學漿制未經(jīng)本體染色的其他紙和紙板4707.3000.00 回收(廢碎)的主要由機械漿制紙或紙板(例如報紙、雜志及類似的印刷品)4707.9000.00 回收(廢碎)的其他紙及紙板,包括未分選的2 規(guī)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nèi)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jù)本標準達成協(xié)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GB 5085 危險廢物鑒別標準SN 0570 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廢物放射性污染檢驗規(guī)程SN 0574 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廢物檢驗檢疫規(guī)程-回收(廢碎)紙及紙板國家危險廢物名錄3 定義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3.1 夾雜物 Carried-waste在產(chǎn)生、收集、包裝和運輸過程中混入進口廢紙中的其他物質(zhì)(不包括進口廢紙的包裝物及在運輸過程中需使用的其他物質(zhì))。
4 控制標準與要求
4.1 進口廢紙中禁止混有下列夾雜物(包含在4.4 條中的廢物除外):
(1)放射性廢物;
(2)廢棄炸彈、炮彈等爆炸性武器彈藥;
(3)根據(jù)GB5085 鑒別為危險廢物的物質(zhì);
(4)《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的其他廢物。
4.2 進口廢紙的表面α、β放射性污染水平為:表面任何部分的300 cm2 的最大檢測水平的平均值α不超過0.04Bq/cm2,β不超過0.4 Bq/cm2 ;
4.3 進口廢紙中放射性核素比活度應低于表1 的限值。表1 放射性核素比活度限值核素 比活度(Bq/g)59Ni 3x10363Ni 3x10354Mn 0.360Co 0.365Zn 0.355F e 30090Sr, 3134Cs 0.3137Cs 0.3235U 0.3238U 0.3239Pu 0.1241Am 0.3152Eu 0.3154Eu 0.394Nb 0.3不明成分的β-γ混合物 0.3不明成分的α混合物 0.14.4 進口廢紙中應嚴格限制下列夾雜物的混入,總重量不應超過進口廢紙重量的0.01%。
(1)石棉廢物或含石棉的廢物;
(2)被焚燒或部分焚燒的廢紙,被滅火劑污染的廢紙;
(3)廢感光材料;
(4)密閉容器;
(5)可以充分說明在進口廢紙的產(chǎn)生、收集、包裝和運輸過程中難以避免混入的其他危險廢物。4.5 除上述各條所列廢物外,進口廢紙中應限制其他夾雜物(包括木廢料,廢金屬,廢玻璃,廢塑料,廢橡膠,廢吸附劑,墻(壁)紙,涂蠟紙,浸蠟紙,復寫紙等廢物)的混入,總重量不應超過進口廢紙重量的1.5%。
5 檢驗
5.1 本標準4.1(3)條、4.1(4)條按照GB5085 規(guī)定的方法進行檢驗。
5.2 本標準4.1(1)條、4.2 條、4.3 條的檢驗參照SN0570 規(guī)定執(zhí)行。
5.3 本標準其他條款的檢驗按照SN0574 規(guī)定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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