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化工行業(yè)標準牛皮紙壓敏膠粘帶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本標準規(guī)定了牛皮紙壓敏膠粘帶的產品分類、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guī)則、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本標準僅適用于以牛皮紙為基材,正面涂布壓敏膠粘劑,背面涂以防粘材料的卷狀牛皮紙壓敏膠粘帶(以下簡稱膠粘帶)。該膠粘帶主要用于紙箱包裝。
2 引用標準GB 455.1 紙撕裂度的測定法GB 1214 游標卡尺GB 2792 壓敏膠粘帶180°剝離強度測定方法GB 4851 壓敏膠粘帶持粘性測試方法GB 4852 壓敏膠粘帶初粘性測試方法 斜面滾球法GB 7753 壓敏膠粘帶拉伸性能試驗方法JJG 1 鋼直尺
3 產品分類3.1 膠粘帶規(guī)格膠粘帶規(guī)格應符合表1規(guī)定。 注:特殊規(guī)格由供需雙方商定。3.2 膠粘帶代號圖(197-1tp)牛皮紙壓敏膠粘帶由代號KP(kraftpaper)膠粘帶表示。3.3 膠粘帶標記示例
4 技術要求4.1 外觀膠粘帶解卷后不允許損傷基材或撕裂。4.1.1 優(yōu)等品:兩側平整、光潔、無縫隙、變形、無溢膠、接頭。4.1.2 一等品:兩側比較平整,稍有縫隙、變形和溢膠,允許有1個接頭。4.1.3 合格品:無嚴重縫隙、變形和溢膠,50m長的膠粘帶允許有2個接頭。4.2 物理性能膠粘帶物理性能應符合表2規(guī)定。
5 試驗方法5.1 規(guī)格尺寸的測量5.1.1 寬度采用符合GB 1214規(guī)定的游標卡尺,在膠粘帶寬度上大致等分地測量3處,取其算術平均值。5.7.2 長度和接頭采用符合JJG 1規(guī)定的鋼直尺,在平面上將膠粘帶解卷后測量,并檢查其接頭數量。5.1.3 筒芯內徑采用游標卡尺,在筒芯內徑上大致等分地取3處測量,求其算術平均值。5.2 外觀5.2.1 外觀用目測和手感檢查。5.2.2 將膠粘帶以約300mm/s的速度解卷,檢查基材是否損傷或撕裂。5.3 180°剝離強度試驗按照GB 2792的規(guī)定進行。5.4 濕熱老化試驗 5.4.1 將膠粘帶置于溫度為65±土2℃;相對濕度為(80±5)%試驗箱,試驗時間為48h。5.4.2 按照GB 7753中第6章的要求進行。5.4.3 按照GB 2792中6.1—6.2條的要求制備5個試樣。5.4.4 按5.3進行測定。5.5 持粘性試驗按照GB 4851的規(guī)定進行。 5.6 初粘性試驗按照GB 4852的規(guī)定進行。5.7 拉伸強度試驗按照GB 7753的規(guī)定進行。5.8 撕裂度試驗按照GB 455.1的規(guī)定進行。
6 檢驗規(guī)則6.1 產品必須經生產廠質量檢驗部門按本標準規(guī)定項目檢驗合格后,簽發(fā)合格證才能出廠。6.2 產品等級評定 外觀、尺寸和物理性能都合格或符合相應等級規(guī)定時,方能判定為該等級產品。6.3 檢驗分類檢驗分出廠檢驗和型式檢驗兩種。6.3.1 出廠檢驗6.3.1.1 出廠檢驗項目a.外觀;b.寬度、長度、筒芯內徑;c. 老化前180*剝離強度;d.持粘性;e.初粘性;f. 拉伸強度。6.3.1.2 出廠檢驗組批和抽樣規(guī)則a.以班產量或一次交貨量為一批,每批產品至少隨機抽取6箱。b. 外觀和尺寸檢驗每箱至少抽取10卷作樣品。c.物理性能檢驗每箱至少抽取2卷作樣品。6.3.1.3 出廠檢驗判定規(guī)則a.尺寸檢驗時,不合格卷數超過全部樣品卷數的10%時,允許從該批產品另外抽取雙倍樣品對不合格項目進行復驗,仍有超過10%的樣品卷數不合格時,則該批產品不合格。b.外觀檢驗時,不符合相應等級的樣品卷數超過全部樣品卷數的10%時,允許從該批產品另外抽取雙倍樣品對不合格項目進行復驗,仍有10%的樣品卷數不符合相應等級規(guī)定時,則該批產品降級或不合格。 c.物理性能檢驗時,有1卷的任一項不符合相應等級的規(guī)定,允許取雙倍樣品對該項目進行復驗,如仍有1卷不符合相應等級的規(guī)定,則該批產品降級或不合格。6.3.2 型式檢驗 6.3.2.1 對標準中規(guī)定的技術要求全部進行檢驗。 6.3.2.2 濕熱老化后的:180°剝離強度及撕裂摩至少每年檢驗一次,檢驗時隨機抽取6箱中的2卷作為樣品,如有1卷不符合相應等級規(guī)定,允許再抽12箱,從中抽4卷作樣品對該兩項進行復驗,仍有1卷不符合相應等級的規(guī)定,則該時期產品降級或不合格。6.4 驗收與仲裁用戶有權要求按本標準對產品質量進行驗收。當用戶對產品質量持有異議時,應由雙方商定的質量監(jiān)督機構按本標準進行仲裁。
7 標志、包裝、運輸、貯存7.1 標志 每箱膠粘帶應有下列標志;a.生產單位名稱、地址; b.膠粘帶標記、產品質量等級;c.注冊商標;d.數量、重量;e.生產日期或生產批號;f.防壓、防潮、防曬等標志; 8.有效期限。 7.2 包裝 產品包裝采用瓦楞紙箱、上下層之間應墊放隔離紙,內附裝箱單,合格證。特殊包裝形式和裝箱要求,按供貨合同規(guī)定。7.3 運輸產品在運輸過程中應輕拿輕放、防止擠壓,不得與揮發(fā)性溶劑混運。7.4 貯存7.4.1 產品應貯存在-5—40℃;相對濕度80%以下,無揮發(fā)性溶劑存在的庫房內。7.4.2 不允許直接堆放在潮濕地面上,底箱不應變形。7.4.3 自生產日期起,產品貯存期為1年。附加說明: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化學工業(yè)部科技司提出。本標準由上海橡膠制品研究所歸口。本標準由上海橡膠制品研究所、北京文教用品廠、江蘇漣水塑料總廠負責起草。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沈軍、韓楓、邵從東、金浩睦。
中華人民共和國化學工業(yè)部1992—10—22批準 1993—07—01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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