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速鐵道科學技術的發(fā)展,促進科學理論研究,繁榮鐵道出版事業(yè),茲根據(jù)國家出版事業(yè)管理局(77)出版字第361號通知精神,特制訂人民鐵道出版社稿酬及補貼試行辦法。
第1條 稿酬
1、作品一經(jīng)發(fā)表,根據(jù)其質量高低,寫(譯)作的難易,一次付給稿酬。重版、轉載不付稿酬。修訂重版按修訂的程度酌情付給稿酬。
2、著作稿每千字二元至七元。翻譯稿每千字一元至五元。中文譯為外文,按著作稿付酬。繪畫、照片,比照新聞稿,每幅按二元至十五元給酬。
3、文集、資料的編輯,每萬字二至八元。
4、根據(jù)他人著作改編或縮寫的書稿,按著作稿的稿酬標準減少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付酬。
5、審稿應根據(jù)具體情況給酬,但稿酬和審稿報酬合計,不得超過本條第2項的標準。
6、約請社外人員擔任索引和中外文對照的編篡譯稿校訂,書稿審閱等,均應按工作量大小及難易程度給酬。
7、個別情況特殊的著作譯稿,可超過上述標準付給較高的稿酬,但最多不超過每千字十元。
8、抄稿每千字按零點二零元至零點四零元給酬。
9、集體著(譯)稿(或在職脫產(chǎn)的個人)的稿酬,付給所屬單位,個人業(yè)余著作稿酬則付給本人。
10、著(譯)作稿酬計算辦法另訂。
11、責任編輯在發(fā)稿單上填寫稿酬標準。樣書裝訂時,由編務人員核算,送財務部門支付。
第2條 因我社抽調脫產(chǎn)寫稿而減少收入的作者,由所在單位開具證明,我社給以補貼。
第3條 凡新出版和修訂再版,均贈送作譯者樣書十至三十本。重版的,贈樣書兩本。部頒的規(guī)章、制度、圖表及其解釋說明等出版時,不給稿酬,贈樣書最多不超過三百本,重版的,贈樣書不超過十本。
第4條 圖書未出版前,一般不預支稿酬。由本社供給作者的稿紙、文具用品等,和作者只提供底圖,需重新繪制的繪圖費,以及稿件不清的抄稿費,均在稿酬中扣除。
第5條 各單位組織編寫組,寫作中需要開支的差旅費、試驗費、調查研究費等,由編寫單位報銷或事先與出版社協(xié)商解決。
第6條 根據(jù)國家出版局的規(guī)定,稿酬自一九七七年十月一日起實行。
第7條 部及各業(yè)務局主持編繪的總結、掛圖以及為培訓專業(yè)工種的教材、文集等有專款的不給稿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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