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一:中國法規(guī)規(guī)章庫
分類二:科技文化
頒布時間:1996-10-08
有效時間:1996-10-08
失效時間
頒布機構:新聞出版署
數(shù)據(jù)庫:法律法規(guī)資料庫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新聞出版局、音像出版行政管理部門,解放軍總政治部宣傳部,全國各音像、電子出版單位:
根據(jù)《音像制品管理條例》(國務院第165號令)及國家有關規(guī)定,新聞出版署發(fā)布了《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辦法》(新聞出版署第3號令)和《電子出版物管理暫行規(guī)定》(新聞出版署第6號令)。上述兩個文件分別明確規(guī)定:“音像出版單位應當自音像制品出版之日起30日內(nèi),向中國版本圖書館繳送樣品,并將樣品報新聞出版署備案”。“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應當自電子出版物出版之日起30日內(nèi)向新聞出版署、北京圖書館和中國版本圖書館繳送樣品”。為了做好樣品的繳送工作,現(xiàn)通知如下: 一、繳送范圍 凡音像、電子出版單位均應將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版的音像制品〔包括錄音帶(AT)、錄像帶(VT)、唱片(LP)、激光唱盤(CD)、激光視盤(LD)、激光唱視盤(VCD)等〕和電子出版物〔包括軟磁盤(FD)、只讀光盤(CD-ROM)、交互式光盤(CD-I)、圖文光盤(CD-G)、照片光盤(Photo-CD)、集成電路卡(Ic Card)等〕按照規(guī)定分別向新聞出版署、中國版本圖書館和北京圖書館(僅限電子出版物)繳送樣品,每種1份。
二、繳送辦法
由出版單位填寫一式二聯(lián)《繳送樣品清單》,隨樣品繳送各樣品征集辦公室。各樣品征集辦公室核收后,應在清單第一聯(lián)上簽字、蓋章、返回出版單位,以備查驗。
繳送樣品可直接送到各征集辦公室,也可通過郵局寄送。
出版單位須指定專人負責此項工作,并于10月31日前將指定人員的姓名、聯(lián)系地址、電話報新聞出版署音像管理司。
三、督繳措施
新聞出版署將按照中國標準音像制品編碼和中國標準書號的發(fā)放查驗出版物樣品,每半年檢查通報一次樣品繳送情況。
出版單位繳送樣品的情況,將被列為音像、電子出版單位考核和年檢的重要內(nèi)容。對不按期繳送樣品或不繳送樣品的出版單位,將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通報批評、核減中國標準音像制品編碼和標準書號、年檢時暫緩登記或不予以登記。
按照國務院和國家出版行政管理部門的規(guī)定繳送樣品,是出版單位應盡的義務。這對于建立國家樣品庫,加強對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的行政管理,具有重要意義。望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新聞出版局、音像出版行政管理部門和音像、電子出版單位充分重視此項工作,督促檢查,積極配合,共同做好這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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