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guī)范著名商標的認定工作,有效保護著名商標所有人、使用人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著名商標,是指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內享有較高聲譽、為相關公眾所知曉,并依據(jù)本辦法予以認定的注冊商標。
第三條 著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著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工作;設區(qū)的市、縣(市、區(q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協(xié)助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做好著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工作。
其他部門依據(jù)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五條 著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和自愿申請、特別保護的原則。
第六條 著名商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該商標為國內注冊商標,且商標所有人的住所或者商標所指商品的產地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內;
(二)該商標自核準注冊之日起連續(xù)3年依法使用,商標權屬無爭議;
(三)該商標所指商品在本省同類商品中質量和售后服務優(yōu)良,在相關公眾中具有較高知名度和良好信譽;
(四)該商標所指商品近3年的產量、銷售額、納稅額、市場占有率等主要經濟指標在本省同類商品中居領先地位,且具有較廣泛的銷售區(qū)域;
(五)該商標所有人近3年未發(fā)生過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以及其他嚴重違法經營行為;
(六)該商標所有人、使用人有嚴格的商標使用、管理和保護制度。
第七條 申請認定著名商標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著名商標認定申請表;
(二)申請人主體資格證件的復印件;
(三)商標注冊證及其變更、續(xù)展、轉讓證明的復印件;
(四)商標使用、管理和保護情況;
(五)商標專用權遭受侵害情況;
(六)該商標或者該商標所指商品近3年的廣告發(fā)布情況;
(七)省級以上行業(yè)主管部門或者行業(yè)協(xié)會出具的該商標所指商品近3年的產量、銷售額、納稅額、市場占有率等主要經濟指標及其在省內、國內同行業(yè)的排序情況;
(八)有關部門出具的該商標所指商品的質量情況;
(九)該商標所指商品的經營情況和銷售區(qū)域;
(十)證明該商標著名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 申請人可以將申請材料報所在地的設區(qū)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也可以直接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設區(qū)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于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0日內轉送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第九條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自收到申請材料30日內,應當依據(jù)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的規(guī)定對申請材料進行初步審查,并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決定予以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將申請材料退還申請人并書面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申請材料需要補正的,應當一次性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
第十條 決定受理的,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本省主要新聞媒體上發(fā)布著名商標初審公告。自初審公告發(fā)布之日起30日內,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以提出異議。
第十一條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查、核實,提出書面審核意見。審核期間,應當征求有關行業(yè)主管部門、行業(yè)協(xié)會、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等方面的意見;必要時,可以委托有關機構進行調查。
有關行業(yè)主管部門、行業(yè)協(xié)會、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應當如實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供書面意見。
第十二條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組織設立著名商標認定委員會。認定委員會由不少于30人的經濟、法律、科技和相關行業(yè)的專家組成,并報省人民政府備案。認定委員會主任委員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擔任。
第十三條 每次認定著名商標,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jù)商標所指商品的類別和特性,從認定委員會中確定17人以上的單數(shù)組成著名商標認定組。
認定組應當依據(jù)著名商標申請材料、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審核意見以及其他方面的意見,客觀、公正地進行評審、認定。
第十四條 認定為著名商標的,應當由認定組的全體委員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并獲三分之二以上多數(shù)通過。
認定組的委員不得委托他人代為評審或者進行表決。
第十五條 認定委員會委員以及參加著名商標評審、認定的其他工作人員與申請人有利害關系或者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評審、認定的,應當回避。
申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認為認定委員會委員以及參加著名商標評審、認定工作的其他人員應當回避的,可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
認定委員會委員以及參加著名商標評審、認定工作的其他人員的回避,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決定。
第十六條 經認定的著名商標,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fā)著名商標證書,并在省內主要新聞媒體上發(fā)布公告;未予認定的,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
著名商標所指商品視為知名商品。
第十七條 著名商標所有人和使用人必須在依法核定的商品上使用著名商標,不得擅自擴大使用范圍。
著名商標所有人和使用人應當保證使用該著名商標的商品質量。
第十八條 著名商標的有效期為3年,自公告之日起計算。
有效期滿前3個月,著名商標所有人可以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續(xù)展申請。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guī)定條件的,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予以確認并公告。每次續(xù)展的有效期為3年。
第十九條 著名商標所有人變更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或者依法許可他人使用其著名商標的,應當自變更登記或者簽訂著名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之日起30日內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經依法許可,使用他人著名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著名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著名商標所有人應當監(jiān)督被許可人使用該著名商標的商品質量。
第二十條 自公告之日起,著名商標所有人、使用人可以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及其包裝、裝潢、說明書、業(yè)務函件、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它業(yè)務活動中使用“山東省著名商標”字樣。
未經依法認定或者未經著名商標所有人依法許可,他人不得使用“山東省著名商標”字樣。
第二十一條 在著名商標所指商品的同類商品中,他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將與著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圖形、字母、數(shù)字、三維標志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作為商品名稱、包裝、裝潢使用或者作為未注冊商標使用,且可能造成相關公眾誤認的;
(二)使用著名商標所指商品特有的或者與其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且可能造成相關公眾誤認的。
第二十二條 在與著名商標所指商品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的商品上,將與著名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圖形、字母、數(shù)字、三維標志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作為商品名稱、包裝、裝潢使用或者作為未注冊商標使用,且可能造成相關公眾誤認的,著名商標所有人、使用人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制止。
第二十三條 他人將與著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yè)名稱、字號使用,并可能對著名商標的權益造成損害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登記。但是,企業(yè)名稱、字號登記在先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 在本省行政區(qū)域以外遭受侵權的,著名商標所有人、使用人可以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請求幫助。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協(xié)助解決。
第二十五條 著名商標所有人可以依法轉讓該商標。受讓人依法受讓該商標后,需要繼續(xù)作為著名商標使用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重新申請認定。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撤銷其著名商標并予以公告:
(一)以提供虛假文件、材料等欺騙手段取得著名商標的;
(二)在著名商標的有效期內,該著名商標所指商品的質量和售后服務差,或者其產量、銷售額、納稅額、市場占有率等主要經濟指標嚴重下降的;
(三)擅自超越所核定的使用范圍,責令其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四)逾期未申請續(xù)展,或者申請續(xù)展后經審查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guī)定條件的;
(五)具有其他嚴重違反商標使用管理規(guī)定行為的。
著名商標所有人、使用人有前款第(一)項情形的,自撤銷公告發(fā)布之日起3年內,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得重新受理其認定申請。
第二十七條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組織評審、認定著名商標,除按規(guī)定收取評審費、公告費以外,不得向申請人收取或者變相收取其他任何費用。
評審費、公告費的具體標準,由省物價會同財政等部門確定。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以下規(guī)定給予處罰:
(一)著名商標所有人自變更登記或者簽訂著名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后未按規(guī)定備案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并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未經依法認定或者未經著名商標所有人依法許可,擅自使用“山東省著名商標”字樣的,責令改正,收繳其商標標識,并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著名商標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擅自擴大著名商標所指商品的核定使用范圍的,責令改正,并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以提供虛假文件、材料等欺騙手段取得著名商標的,收繳違法制作的商品說明書、包裝、裝潢等,并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侵犯著名商標所有人的著名商標專用權,或者在使用著名商標過程中其商品標識不符合規(guī)定要求或者其商品粗制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法定程序組織評審、認定著名商標的;
(二)未依法履行保護著名商標職責的;
(三)違法向申請人收取費用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三十一條 著名商標認定委員會委員在著名商標的評審、認定過程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造成著名商標的認定結果嚴重失實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撤銷其委員資格,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監(jiān)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二條 著名商標的具體認定標準以及認定委員會委員的資格、任期和具體的認定程序、規(guī)則等,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執(zhí)行。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關于商品商標的規(guī)定,適用于服務商標、證明商標、集體商標。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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