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月餅包裝盒擅自印有奧運標志,銷售商被工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罰款。銷售商將食品公司、包裝裝潢公司和包裝制品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三方共同賠償損失35萬元。上海市松江區(qū)法院對此案審理后,一審判決由銷售商承擔50%的責任,包裝制品公司、包裝裝潢公司和食品公司分別承擔30%、10%、10%的責任。
據(jù)了解,由于月餅包裝盒上的圖案使用了奧運“祥云”圖案和“五環(huán)”標志,卻未經第29屆奧委會和國際奧委會許可,侵犯了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被工商行政部門查處,銷售商共計損失35萬元。事后,銷售商將食品公司、包裝裝潢公司和包裝制品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審理后認為,作為銷售方,應當對食品公司的月餅及包裝盒盡到檢驗義務,以避免出現(xiàn)問題。然而銷售方未能盡到檢驗義務,因此銷售方應對行政處罰后果承擔一半責任。包裝制品公司理應盡到審慎注意的義務,確保加工的產品不存在瑕疵,因此包裝制品公司承擔一定的責任。包裝裝潢公司和食品公司作為委托方,應當對包裝制品公司加工的產品盡到檢驗、審查義務,確保其加工的產品不存在瑕疵,因此包裝裝潢公司和食品公司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據(jù)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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