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EC Framework Directive 89/,109/,EEC(適用于食品接觸包裝材料)塑料(2002/72/EC)、PVC材料(78/142/EEC:80/766/EEC: 81/432/EEC)、可再生纖維素薄膜(RCF)(83/229/ 93/1O/EEC)、彈性體和橡膠(93/11/EEC)、紙張和紙板、陶瓷(84/500/EEC)、環(huán)氧衍生物(2002/1 6/EC;2004/13/EC)、玻璃、金屬和合金、木制品(包括軟木塞)、紡織品、石蠟和微晶蠟。
2.塑料條令(2002/`72/,EC)(適用于與食品接觸的塑料包裝材料)
范圍:本條令適用于塑料材料
a.專用于塑料
b.包括兩層以上的薄膜,每一層塑料薄膜用膠黏劑或其他方式黏合起來。
3.美國FDA法規(guī)CFR 21(美國聯(lián)邦法規(guī)施行細則第21條)
間接食品添加劑,可查閱21CFR 174-178部分,其中:
174部分:間接食品添加劑(通用):
175.1O5部分:膠黏劑;
175 300部分:樹脂和聚合涂層:
175.320部分:用于聚烯烴薄膜的樹脂/聚合涂層;
176.17O部分:與水產(chǎn)品和油脂食品接觸的紙張/紙板成分;
176.17O部分:與干貨食品接觸的紙張/紙板成分:
177部分:間接食品添加劑:
177.1 200部分:玻璃紙;
178部分:間接食品添加劑.如輔助劑、生產(chǎn)助劑、清潔劑等;
178 3297部分:用于聚合物的著色劑。
轉載自:印刷技術
共有 網(wǎng)友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