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新聞出版局:
新聞出版署從1996年起,批準了部分中央綜合性報紙增出“地方廣告版”,對增進這些報社的經濟效益,擴大在地方的影響發(fā)揮了積極作用。但同時,在出版、發(fā)行“地方廣告版”中也出現(xiàn)一些問題。為使中央綜合性報紙用好這項政策,規(guī)范增出“地方廣告版”秩序,在繼續(xù)執(zhí)行新聞出版署頒發(fā)《關于報紙增出地方廣告專版的規(guī)定》(1996年1月4日發(fā))的基礎上,提出進一步加強對“地方廣告版”管理的要求。
1、出版“地方廣告版”須經新聞出版署批準。經批準允許出版“地方廣告版”的報社,每四個月到新聞出版署報刊司辦理一次臨時增出“地方廣告版”的審批手續(xù)后,持批件到當?shù)匦侣劤霭婢洲k理登記手續(xù)。登記項目為:報紙名稱、出版的“地方廣告版”起止時間、刊期、每期出版日期、廣告代理單位等。出版10天內繳送樣報,并主動接受當?shù)匦侣劤霭婢值谋O(jiān)督管理。
2、“地方廣告版”的內容必須是廣告,不得夾雜新聞、消息、通訊及其他文章和所謂的“軟廣告”。(刊登的廣告,不得署記者、編輯名,)更不允許搞有償新聞。
3、“地方廣告版”所刊登的廣告要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要求。廣告的內容要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維護國家的尊嚴和利益。
4、“地方廣告版”的風格、體例須與主報保持一致,不允許把“地方廣告版”辦成一張地區(qū)性報紙。
5、“地方廣告版”應明顯注明“××省地方廣告版”。不得冠以“××省信息版”或“××省版”。
6、“地方廣告版”的版面不得承包給廣告公司或社外其他單位運作。廣告公司代理的廣告合同要與在京的報社簽約,廣告內容要由在京的報社審稿、把關,出現(xiàn)問題,要由在京報社的領導負責。
7、報社在出版“地方廣告版”的地區(qū),不得設立編輯部。“地方廣告版”的版面上不得出現(xiàn)“××單位主辦”、“××單位協(xié)辦”、“××單位承辦”的字樣。
8、“地方廣告版”要嚴格按審批的地區(qū)發(fā)行,不得隨意擴大或縮小。不得在地市及以下地區(qū)辦“地方廣告版”。
9、報社出版的“地方廣告版”如違反以上規(guī)定或違反《關于報紙增出地方廣告專版的規(guī)定》,將發(fā)《違規(guī)通知單》,接到兩次《違規(guī)通知單》,將取消在當?shù)爻霭?ldquo;地方廣告版”的資格。
請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新聞出版局按本通知要求,加強對在本地區(qū)出版發(fā)行的“地方廣告版”實施監(jiān)督管理。并及時向新聞出版署報刊司通報“地方廣告版”的出版發(fā)行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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